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癌症患者
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和下发《河北省癌症
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药安[2002]396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华北油田、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为实施该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河北省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办法(试行)》,请尽快转发至个医疗机构,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公安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
“规定”和“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区内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备案工作和本辖区
“规定”、“办法”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备案工作和
“规定”、“办法”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