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九龙坡区石桥广场
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3]334号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重庆跃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桥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石桥广场目前整体工程未完善,裙楼商场已开始营业。根据你司申报:石桥广场商场目前具备的条件有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中央空调、每层楼均有电梯、扶梯2台以上,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盥洗盆,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花岗石或地面砖,且置放有绿色植物。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石桥广场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二级标准。超出二级标准的有闭路监视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商场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因整体工程未完善,暂按物管公司与业主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收取,待《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出台后,再重新申报。
(二)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