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的决定和事故大小、强度、爆发速度、持续时间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确定人群疏散范围。按规定,人群疏散由当地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和社区组织抽调力量具体实施(必要时,请武警和驻军支援)。对毒气、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在处置和疏散群众过程中,要迅速印发危害情况、自我防护和逃生方法等宣传品,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和掌握逃生方法。同时,对在危险区域内没有撤离的群众,要立即提供必要的防护药品或防护器材,并安排干部负责,做好群众的组织和稳定工作,宣传防护知识和方法,有秩序地组织群众撤离。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负责为已疏散人群提供安全的临时安置场所,准备充足的衣物、食品和帐篷等必须的生活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要求。水利部门予以全力配合。
(十)救治与防疫
按规定,卫生、防疫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伤员运送、治疗、防疫、急救物资药品及卫生监测等工作。水利部门予以全力配合。
(十一)安抚与善后
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市水利局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应适时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及死亡、失踪人员亲属,看望慰问事故区域及疏散安置的群众,组织基层干部和有关人员,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组建若干善后安抚工作小组,采取“一对一”的包户安抚措施,按相关规定尽快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二)事故信息与宣传报道
事故处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水利部门应全力予以配合。
(十三)现场恢复与洗消
现场抢险施救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的危险源被排除、事故发展态势被控制住后,水利部门应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将事故现场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对现场恢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必须充分的考虑,同时,在现场恢复中要为长期生产生活创造条件。
(十四)支援与配合
根据事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抢险救援的需要,市政府向驻渝解放军或武警部队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水利部门应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为解放军或武警部队的开进、驻扎及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七、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级别分类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一般、重大水利安全事故,按隶属关系,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市水利局负责组织调查。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或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结案。市政府认为必要时,由市政府负责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