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渝府发〔2002〕38号);
(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办发〔2004〕318号)。
三、事故分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四、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市水利局报告,并在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置过程中,每隔6小时续报一次;市水利局接报后,立即报市政府值班室和水利部,事故处置过程中,每隔24小时续报一次。各级水利部门及事故单位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市直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市水利局和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统一指挥原则
根据党委、政府的安排和部署,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险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求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后,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利局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
3.事故发生后,快速组织抢险。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局迅速组织抢救,并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属地管辖和分级处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