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
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通知
(渝水基[2005]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局直属各单位,市水利投资集团:
为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我市水利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根据《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特点和生产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安监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
为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本市水利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行政首长负总责”的原则,结合本市水利行业特点和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处置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及附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期所发生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及相关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四)《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