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15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1、本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处理。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本意见所称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诉辩事由
3、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