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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食堂、学生宿舍、传达室等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人员。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涉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开展教学活动,积极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寒暑假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向未成年人开放。
  建设非营业性互联网上网场所、开放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合格的法制辅导员、心理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珍惜生命的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健全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
  发现学生行为异常或者缺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寄宿制学校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应当及时将本校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学生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
  第十七条 本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盲、聋哑和弱智学生推行免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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