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滩涂普查登记。滩涂普查根据各地工作量决定由镇或村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登记。养殖者填写上述《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各村填写上述《调查表》一式两份。工作人员会同周边的养殖户进行现场核实并绘制草图。经过核实后将养殖户姓名、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和周边四至平面图公布7日。公告7日后无异议的,由各区给予勘测面积、制作位置平面图并登记造册。有异议的登记结果应由异议各方到现场指界核实,并再次将核实结果公布7日。无异议的进行勘测、制图和登记。各区汇总后登记造册并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3.陆域水产养殖登记。陆域水产养殖登记由村工作组组织人员进行登记。养殖者自报养殖面积并填写《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村工作组填写《调查表》一式两份。通过查看土地使用合同和实地勘测面积后将养殖户姓名、养殖面积、养殖品种和周边四至平面图公布7日,无异议后由村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各区汇总登记造册并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4.测绘手段要求。养殖面积测绘工作要求由有资质的测量队进行实地测绘面积、四至位置经纬度并制成总平面图;浅海吊养和网箱可采用高精度的卫星定位仪或高分辨率的卫星图片由专业人员进行定位测量。浅海养殖按照实际占海面积测量登记。
5.原始资料建档。登记表格必须由养殖者签名或按手印认可。登记申请表、公告结果、测量资料要求保存完整无缺;各养殖者的资料要求由登记单位进行编号分别建档备查。《登记申请表》要求一式两份,区、镇各保留一份。各区应及时将统计的资料连同各申请者的养殖平面图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6.海洋执法单位配合。各区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防止调查登记期间强养抢种事件发生。违反通告精神强养抢种的坚决予以清理。市海洋行政执法支队在普查登记期间,根据各区工作需要支持和协助各区进行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
(三)养殖规划的编制
1.同安湾和大嶝海域的养殖容量和布局规划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福建省水产研究所依据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要求,会商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编制。各区要积极支持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养殖规划编制组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养殖规划编制完成后提交市海洋与渔业局定案后报市政府批准。
2.各区淡水养殖水域的养殖规划由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水产养殖规范整治阶段
1、非法养殖的拆除。对于2003年6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出厦府〔2003〕159号“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后新增的水产养殖,为非法养殖,应坚决给予无偿拆除。网箱养殖数量以各区登记的数量为准,登记后新增的网箱养殖属于非法养殖。也应给予无偿拆除。拆除工作按管辖范围由各区负责,市海洋与渔业局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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