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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
 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4]60号 2004年3月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精神,为了保护海域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强化我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
  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行厦门市水产养殖现状普查登记;
  2.编制厦门市水域滩涂水产养殖容量和布局规划;
  3.对现有水产养殖进行规范整治;
  4.建立水产养殖管理信息系统;
  厦门市水域滩涂规范管理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1.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2.2004年3月各区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水产养殖登记工作,3月底完成同安湾和大嶝海域浅海水产养殖登记工作。2004年4月完成滩涂水产养殖登记;2004年6月完成浅海吊养设施的规范工作;2004年9月完成所有水产养殖普查登记(包括浅海、滩涂和陆域水产养殖)、并按要求汇总材料、建立档案、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建立水产养殖管理信息系统。
  工作重点是控制和规范同安湾和大嶝海域的浅海水产养殖。
  二、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
  水域滩涂水产养殖规范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依法养殖的原则。在市政府2003年6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后,在同安湾和大嶝海域非法新增的水产养殖设施属于非法养殖,应予拆除。在各区进行网箱登记后新增的网箱养殖以及从西海域转移到同安湾和大嶝海域的水产养殖设施,应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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