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整顿松香生产企业
1、松香厂统一归口林业部门管理。区林业工业公司是我区松香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安排内销和出口供货,计划内即“死一块”的产品,由林化工业公司收购。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由区林化工业公司议价收购或委托代销,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生产企业收购和经营松香产品。企业需自销到区外的产品,一定要经区林化工业公司签证放行。以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所得收入上交国库。
出口松香,根据区计委计划,由区林化工业公司与区土产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组织专厂生产,商定价格及交货方式,若直接调拨,区林化工业公司可收取2%管理费。外贸企业要公开出口成本,认真实行出口商品奖励政策,及时结汇,保证兑现。
2、松香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原则上按林业部制定的办理。目前由区林化工业公司进行预审。企业、车间(含国营林场、乡镇企业)均要在八月二十五日以前向区林化工业公司申报生产许可证。凡申报的企业必须有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九八六年以前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地区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方许登记。经审定符合标准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凭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签证手续,纳入计划继续生产。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令其转产、停产。个体办的松香厂一律关闭,吊销营业执照。从今年起,乡镇企业办松香厂,不再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松香厂。根据我区资源及工厂布局情况,梧州、玉林、桂林地区和桂林市、梧州市不再建新松香厂(车间)。其他地区可依据资源条件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考虑建厂。凡新建松香厂(车间)必须经区林业厅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登记。
已经批准生产的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能力不论资金来源如何,投资金额多少,均需经区林业厅审定报区经委审批。
4、为有效地防止乱采滥伐,保护森林资源和稳定松脂价格,保障林农利益,松脂由工厂直接组织收购,或委托供销部门指定的林业部门代购(代购手续费为5%)。为避免哄抬价格,以县为单位,原则上以一种收购形式为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松脂。
四、加强物价管理和运输管理
1、松脂收购价和松香、松节油出厂价、供应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我区今年松脂、松香收购价按林业部、国家物价局林财字〔1987〕134号文规定原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由区林业厅、区物价局另行下文。对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抢购松脂、松香者,由物价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超过规定价格部分一至四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