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脂松香管理的通知
(1987年8月6日 桂政发〔1987〕69号)
松香是轻工、化工、军工、医药等行业的重要原料,是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我区松香产量占全国总产的三分之一,平均年出口量为四万五千吨,创汇近二千万美元。近年来,松脂市场开放以后,由于管理措施跟不上,相互封锁,多头经营,重复建厂,抬价抢购的情况比较严重,使资源遭到破坏,重点企业原料严重不足,松香质量有所下降,国家内销及出口任务的完成受到影响。为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林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我区情况,对松脂、松香的生产和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要从全局出发,保证三大厂的原料供应
梧州、玉林、桂林松脂(化工)厂是我区重点林化企业,不仅松香产量占全区总产量的六、七成,而且产品质量好,出口远销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市场上有很高的声誉和竞争能力。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原料供应不上,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没有得到发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深化改革的精神,决定将这三个重点企业下放给所在地区行署管理。各地、市、县要树立全局观点,从保护和发展先进生产力,适当照顾各方利益出发,保证重点企业的原料调拨供应,可以三个大厂为龙头,组织采脂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生产经营集团,协调各方关系,搞好集团内部分配,在此之前,可以采取定基数调拨流向或自行加工;三大厂在所在市缴纳的松香产品税,绝大部分返还给调脂县(具体由地、市、县商定),同时相应调整财政包干基数;超基数调拨的松脂可作来料加工,工厂只收取加工费,产品税在来料县缴纳。
二、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确保外贸出口和内销任务的完成
松香生产、收购、调拨计划按区计委桂计综字〔1987〕6号和区林业厅林化字〔87〕05号文执行。松香出口计划由区计委下达到区林业厅、区经贸委。区林化工业公司、区土畜产进口和分公司根据区计委下达的计划,分配下达给取得“出口松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生产,安排收购。
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的前提下,松香产品实行“死一块”、“活一块”的管理办法,即凡生产松香的企业(包括与区外联营厂),按产品全额“三七”分,每生产十吨松香,需上调七吨,企业自销三吨(出口松香的企业超额完成上调比例后,超过部分由林化公司按议价收购补差)。以地、市为单位,完成松香调拨任务后,产品可全部自销。供外贸出口的松香,经商检部门检验不合格的,由区土畜产进出口分公司与区林化工业公司协商转内销处理。计划内生产的松节油,50%由区林化工业公司收购,其余允许工厂自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