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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2.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前款所称工资应为职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
  13.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与职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办法。国有企业支付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据闽政〔1999〕16号文件规定申请同级再就业基金予以补助。
  (三)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问题
  14.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失业证或求职证(下岗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证明材料,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的职工要查验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职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招用农村和外省劳力,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按合同到期年度将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序造册,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要根据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可在合同期满前向职工提出是否续签的意向,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如没有续签,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继续使用职工时,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7.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新建单位制订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并在半年内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各类企业应当按《工会法》组建工会,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不同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签订不同类型的集体合同。
  (四)加强管理,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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