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和经济补偿。
1.企业解除和终止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
劳动法》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2.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企业负担。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再就业办、当地再就业办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基金和当地社会筹集的再就业基金有支付能力的,可以把下岗职工进中心的两年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并加发一年,扣除下岗职工已享受费用的余额后一次性支付给企业作为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补助。
3.企业解除或终止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按《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向职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向新的用人单位或劳动部门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职工档案移交或托管事宜。
4.下岗职工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与企业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应当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或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在原企业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关于社会保险接续问题
1.企业解除、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提供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证明,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宜。
2.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下岗职工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再就业的,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1.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要积极稳妥,择机逐步,依法办理,有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