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协议期间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都要终止协议,并予解除劳动合同。
6.下岗职工不进中心或进入中心后不愿签订协议的,不予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其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内的,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长于二年的,二年届满也予解除劳动合同。
7.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接受中心推荐就业,或多次不参加中心组织培训的,可以解除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8.按省委闽委发(98)9号文件规定不建中心的企业,由委托代管单位或类似机构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协议期间,下岗职工享受与进中心职工同等待遇,协议期限最长为二年。
(二)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1.下岗职工在本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的,应当按照分流安置后的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对分流到本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由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组织下岗职工输出劳务的,企业应依据与劳务输入单位签订的专项劳务协议,与劳务输出人员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3.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到其他单位安置的,由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与新安置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4.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安置单位或与新单位存在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且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应积极予以支持办理有关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家庭经营半年以上有正常收入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下岗职工在社会上从事临时性工作或其他不稳定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7.对“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期满,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排职工岗位的,职工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合同。今后停止办理“停薪留职”。
8.对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42号规定发给离职费。
9.企业因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人员的,应优先从本企业下岗职工中择优录用,同时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职工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在原企业休养,同时变更劳动合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