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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入开展矿业秩序的检查整顿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各地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矿业秩序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并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检查整顿的重点:(一)煤矿、金矿、稀土矿和盐矿,以及探、采秩序比较混乱的其他矿种。(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比较严重、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的地区、矿区,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地区或单位。
  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一)未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二)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勘查和越层越界开采。(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矿产品经营活动,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购或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五)盗抢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及其他资产,破坏矿山生产设施,扰乱矿区生产、工作秩序。(六)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法律、法规,进行采矿、选矿或者开办冶炼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重大、特大事故。(七)拒缴、欠缴或截留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矿条件和审批程序或者越权办理审批、发证。(九)党政机关包括公、检、法、司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等行为。
  检查整顿的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底以前)。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宣传活动,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国发[1995]33号文件以及国家、地方矿业开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矿产资源的国有观念和依法维护矿业秩序的自觉性。(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初至5月底)。各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检查整顿的9项内容,逐项自查,凡是违反的要立即自行纠正和整改。(三)检查总结阶段(6月初至6月底)。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矿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纠走过场或者整治不力的,要限期补课和整改。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30%。省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对重点矿业地区组织抽查,并将情况通报全省。
  三、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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