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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治理
 整顿矿业秩序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通知
 (赣府发[1996]7号 1996年3月15日)


  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关系国民经济能否长足发展、社会能否长期稳定的一件大事。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地方性有关法规、规章,多次组织力量对钨、金、盐、煤、稀土等矿的开采和流通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我省矿业秩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矿产资源,越界越层开采,侵犯国有矿山权益,拒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矿产资源税费,出卖矿产资源或者采矿权,非法经营、掺假使杂和走私矿产品等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少数地方的乡镇、个体煤矿和金矿的采矿秩序尤为混乱,纠纷不断,恶性事故时有发生,破坏和浪费了宝贵的矿产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矿业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因此,必须下决心整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切实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依法进行,促进全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正确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和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要充分认识不论是地表矿产资源还是地下矿产资源,其国家所有权都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而不是所在地方或分管部门所有,更不属小团体所有,以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要依法强化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实行全面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处理好国家与地方的利益关系,不允许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各自为政,各取所需,损害国家总体的、长远的利益;抓好矿权管理,严格实行探矿、采矿许可证与区块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合法的探矿、采矿权,取缔和处罚各种非法探矿、采矿行为;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和采矿权;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占有、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交纳各种税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都必须主动接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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