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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复通手术费用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复通手术后生育1个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属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单位进行治疗,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处理。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因施行节育手术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助;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因施行节育手术发生的事故,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口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具体实施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必须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1位副主任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和登记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婴儿出生与死亡报告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发给。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和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必须持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方可办理从业、居住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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