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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节育与优生

  第七条 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三)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
  未按前款规定生育的,属计划外生育。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领取《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后,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县级以上两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生产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井下生产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台湾、港澳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归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两人以上的,只能照顾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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