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研究、科学实践代表会议、研讨会、讨论会,其中包括与上述基金会活动有关的国际会议提供资金;
实施旨在吸引和有效利用国内外投资者资金的措施,其中包括举行招标、拍卖会、展览会、博彩,以及依照现行法规定的程序从事有价证券业务;
组织搜集、整理小企业主体感兴趣的法律、专利许可和其他信息,研究国内市场行情,为制定小企业规划和方案提供咨询和组织帮助;
按法定程序开展外贸活动,参与小企业国际规划和方案。
4、向国家(地方)扶持小企业基金会投入相应预算资金程序和对该项资金利用的监督程序由相应权力代表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规定。
第九条 小企业主体的税负
1、小企业主体的纳税、免税、缓缴和分期纳税程序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
如果税法修改,对小企业主体的便利条件与前此有效的条件相比为小,则上述小企业主体在其经营的第一个4年期间仍按其登记时实行的程序纳税。
(注:根据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立法(代表)机关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从对其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单一税之日起,第九条第1款第2段不予适用。)
2、小企业主体、扶持小企业基金会、融资租赁公司、信贷与保险组织、以及为小企业主体工作和提供服务而设立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纳税优惠,由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予以规定。
第十条 加速折旧
小企业主体有权对于基础生产设备在生产耗损高于法定相应基础设备两倍的标准时,实行加速折旧。
在实行加速折旧的同时,小企业主体可以将服务超过3年的基础设备最初投入价值的50%作为折旧款予以附加冲销。
停业超过1年的小企业,从重新营业时起,其附加折旧额应由该小企业账面利润的提高额中予以恢复。
第十一条 小企业主体的优惠贷款
贷款组织以优惠条件向小企业主体贷款的相应差额补偿,由扶持小企业基金会的资金承担。在此情况下,以优惠条件向小企业主体贷款的贷款组织,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规定的程序享受优惠。
扶持小企业基金会有权对以优惠条件向小企业主体贷款的信贷组织未获得的收益予以足额或部分补偿。
补偿的额度、程序和条件,由信贷组织和相关扶持小企业基金会所签订的合同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