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小企业主体的登记
小企业主体自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格式向现行法授权的执行机关提交申请登记之时起,即获得相应的地位。
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无权对俄罗斯联邦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小企业主体登记条件规定附加条件。
规避小企业主体的登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登记,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小企业报表申报程序
小企业的统计和会计报表的申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的规定其基本内容为解决纳税问题所必备信息的简化程序和方式办理。
第六条 小企业的国家扶持
1、国家扶持小企业的宗旨如下:
组建扶持和发展小企业的基层机构;
为小企业主体利用国家财政、物质技术和信息资源以及科技开发与工艺技术创造优惠条件;
为小企业主体的登记、经营许可、产品检验、申报统计和会计报表规定简易程序;
扶持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包括协助开展其与外国进行贸易、科技、生产、信息交流;
对小企业管理人员组织培训、岗前培训和提高技能。
2、联邦执行机关实施小企业国家扶持政策的职权范围为:
拟定完善俄罗斯联邦国家扶持小企业立法的议案;
对小企业状况和国家对其采取扶持措施的效果进行分析,对小企业的发展进行预测,并对国家扶持的主要宗旨和方式提供建议,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以上议案;
组织拟定和实施小企业国家扶持规划,保障小企业主体参与国家实施规划和方案,以及为联邦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和完成工作(服务);
拟定规定小企业主体纳税优惠和其他优惠,以及利用俄罗斯联邦小企业扶持联邦预算资金和非预算专项基金的提案;
督促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机关制定和实施小企业扶持办法;
协调国家参与实施扶持小企业联邦各专业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 国家扶持小企业规划
1、国家实施对小企业的扶持,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联邦国家扶持小企业规划、地区(地区间)、行业(行业间)和地方发展与扶持小企业规划进行。
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在提出联邦预算前将国家扶持小企业规划方案提交俄罗斯联邦会议审议。
联邦预算中每年规定拨付实施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