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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小企业国家扶持法

俄罗斯联邦小企业国家扶持法


  本联邦法的宗旨在于实现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利用其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及其他非法律所禁止的经济活动的自由的权利。本联邦法确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扶持和发展小企业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促进和调整小企业主体活动的方式和方法。
  本联邦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所有小企业主体,不受经营范围和目的、法律形态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一条 俄罗斯联邦国家扶持小企业立法
  1、在俄罗斯联邦,依据本联邦法以及依据该法发布的其他联邦法、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条例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国家对小企业的扶持。
  2、俄罗斯联邦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与本联邦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权限划分
  1、确定在俄罗斯联邦实施国家扶持小企业主要宗旨和方式的基本原则,制定小企业国家扶持联邦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和活动程序,制定和实施小企业不少于联邦预算经费和非预算专项基金50%财政支持的发展和扶持规划,制定小企业主体在向俄罗斯联邦缴纳联邦税及其他联邦预算和非预算专项基金税的优惠,由俄罗斯联邦管辖。
  2、俄罗斯联邦主体根据其权限决定小企业扶持领域的所有问题,其中包括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和储备,推行对小企业扶持的补充措施。
  第三条 小企业主体
  1、作为小企业主体的是商事组织,在其注册资本中,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社会和宗教组织(联合体)、慈善和基金会所占份额不超过25%,属于非小企业主体的一个或几个法人所占份额不超过25%和在一个会计期间其雇员平均最多不超过以下人数:
  工业100人;
  建筑业100人;
  运输业100人;
  农业60人;
  科学技术60人;
  批发50人;
  零售和居民家政服务业30人;
  其他领域和其他经营方式50人。
  作为小企业主体的还可以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组成法人的自然人。
  2、一个会计期间小企业雇员平均人数的计算包括其所有的雇员在内,其中也包括合同工和兼职的计时工及代办处、分公司和该法人其他独立所属部门的雇员。
  3、在小企业超过本条规定的人数时,该企业即丧失现行法规定的优惠,该期间为上述人数超过的时间及此后的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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