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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电子商务法(2000年)

  (b)不能或拒绝遵守本节规定所做出的要求,
  (c)提供的虚假的姓名或地址或有误导性,
  (5)部长下属官员或爱尔兰警察可以保留任何它/她认定是违犯本法案罪行的证据的物品(按照第(2)次节(c)规定),以在与本犯罪有关的程序中作证据之用,使用时间以合理为准,或者如果程序开始时该物品即被要求用作证据,则使用时间持续到程序结束之时。
  (6)在本节,“地区”可指任何住处、楼房或楼房的某一部分和任何车辆、船只或建筑物。
  26.--本法案不可解释为要求公开特殊数据,例如代码、密码、运算规则、私人暗码或其它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是解读信息或电子通信所必需的。

第三部分 认证服务

  27.--(1)个人或团体不必事先取得其它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授权就可提供与电子签名有关的认证或其它服务。
  (2)(a)在与企业、贸易和就业部部长协商后,遵循第(3)节规定,部长可以设立认证服务提供者自愿鉴定方案,以作指导和提高国家鉴定服务水平之用,部长还可以指定鉴定权威,对与其指定有关事宜作出其认为合适的规定。
  (b)在本国提供与电子签名相关的认证或其它服务的个人或团体,按照(a)段落规定,可以向指定鉴定权威申请加入任何自愿鉴定方案,
  (c)有关法规规定--
  (i)对参加自愿鉴定者提供的认证服务做出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
  (ii)按照(a)段落指定的权威鉴定机构所采取的方式应当与指令(特别是附件2)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
  (d)没有鉴定权威的事先同意,(a)段落所指的方案的参与者不能行使方案中的权利。
  (3)部长可以制订指导本国的向公众提供合格认证书的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方案。
  (4)(a)与企业、贸易和就业部部长协商后,部长可以以命令的形式指定个人或团体负责决定安全签名创造设备是否符合附件ID的要求。
  (b)部长可以通过下达命令的形式修正或撤回本次节之下包括本段落中的某一规定。
  (5)按照第(2)(3)(4)次节之目的被指定的个人或团体,不因履行(2)(3)项目中的义务或按照(4)次节被指定而出于善意所作出的决定承担民事责任。
  28.--(1)向公众提供认证服务,或者作为提供合格认证书服务的一部分或者对提供这一证明作出担保的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对给因合理依赖证明遭受损失的个人或团体负责。
  (2)向公众发放认证书,或为证明书提供担保的认证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步骤保障--
  (a)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与认证书刚发放时一样,认证书涵盖附件 I所要求的所有细节,
  (b)认证书发放时,该认证书认定的签名人拥有认证书所确定的与签名鉴定设备对应的签名创造设备,
  (c)如果认证服务提供同时提供签名创造设备和签名鉴定设备,二者以相互补充的方式运作。
  (3)向公众提供认证服务,或者作为提供合格证明的认证书提供这一证明作出担保的认证服务提供者,如果由于未能申请或公开认证书的撤回或暂停,应对个人或团体因合理依赖证明所受到的损失负责,除非认证服务提供这能证明它/她/它没有过失。
  (4)向公众提供认证服务,或者作为合格证明的认证书服务的一部分或者对提供这一证明作出担保的认证服务提供者,可以在认证书中注明认证书的使用限制,(包括对交易价值的限制),如果这些限制明确无歧义,认证服务提供者将不对由于无视这些限制产生的损失负责。

第四部分

  29.--按照第3节规定要求,部长在与企业、贸易和就业部部长或其它部长认为合适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与互联网名址分配(ZCANN)公司。协商后,部长可以授权、禁止或调控IE域名在国内的注册和使用。
  (2)在不影响第(1)次节普适性的情况下,法规可以规定--
  (a)指定的注册机构,
  (b)注册方式,
  (c)注册有效时间,
  (d)注册更新的方式、条件和阶段,
  (e)注册机构给予或拒绝注册申请的环境和方式,
  (f)上诉的权利和程序,
  (g)发放或更新注册的费用,付该费用的时间和方式,
  (h)违反或不遵守法规构成即时犯罪,
  (i)法规规定下的即时犯罪惩罚(罚金不超过500镑),
  (j)其它与注册有关,部长认为有必要进行规定的事宜。
  (3)本节中,“IE域名”指国际标准组织按照国际ISO标准3166-1(代表国家及其地区名称的代码)分派给爱尔兰的最高级国际域名系统的双字母代码。

  附件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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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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