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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电子商务法(2000年)

  (e)做出未起誓宣言
  (f)发放认证书
  (g)参与、变更或取消选举
  (h)提出异议
  (i)作出解释性声明
  (j)记录、发布法庭命令
  (k)发布通知
  13.--(1)如果按照法律或其它规定,个人或团体被要求(不管要求是以义务的形式还是因为信息没有签名产生了一定后果而做出的)或被允许签名,那末,遵照第(2)次节,该个人或团体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2)按照第(1)次节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电子签名--
  (a)收件人团体或其个人代表按要求或允准同意以电子形式接受签名,但要求该签名按照具体信息技术和程序作出(包括签名应为高级形式的电子签名,应以合格证明为基础的签名,应由授权鉴定服务提供者发放的签名,或应由安全签名创造设备创制的签名)--条件是收件人团体的要求得到满足,且其要求客观、有透明性、合理、非歧视性且已公诸于众,
  (b)如果按照要求或被允许接受签名的个人(该个人既不是团体也不是团体代表)认同使用电子签名。
  (3)第(1)和(2)次节不影响本法案其它条款或法律。这些条款或法律要求或许可电子通讯包含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以合格证明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由安全签名创造设备创制的电子签名或符合与电子签名有关的技术要求的电子签名。
  14.--(1)如果按照法律或其它规定,文件签名需要见证(不管要求是以义务的形式还是因为签名没有见证产生了一定后果而做出的),下列条件应视为该要求已得到满足--
  (a)要予以见证的签名是以合格认证书的基础,由按要求应签字的个人或团签署的髙级电子签名,
  (b)文件标示个人或团体的签名应予以见证,以及
  (c)鉴定需见证的签名的个人之签名是以合格认证书为基础的高级电子签名。
  (2)当第(1)次节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以合格证明为基础的高级电子签名才可使用--
  (a)按照要求或许可见证的签名在提交给团体或其个人代表的文件上时,而且该团体同意在证明该文件以及见证签名的时使用该电子签名,但作出文件和签名须遵循具体信息技术和程序要求(包括一份由授权鉴定服务提供者发放、作为签名基础的合格认证书)--条件是团体的要求得到满足,所作要求客观、有透明性、合理、非歧视性且已公诸于众,
  (b)当要求或许可签名应予见证内容的文件在提交给既不是团体也非其代表的个人时--条件是该收受文件的个人同意使用以合格认证书为基础的高级电子签名。
  15.--(1)如果按照法律或其它规定,文件须加盖印章(不管要求是以义务的形式还是因为没有加盖印章产生了一定后果而做出的),那么,遵照第(2)次节,如果该文件标示须加盖印章,并有高级电子签名,而且是在合格认证的基础上,由个人或团体按照要求签署的,则该要求即被认定为已得到满足。
  (2)按照第(1)次节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使用以合格认证书为基础的高级电子签名--
  (a)当要求或许可应加盖印章的文件提交给团体或其个人代表的文件时,而且团体同意使用该电子签名,但要求该电子签名遵循具体信息技术和程序要求(包括由授权鉴定服务提供者发放作为其基础的合格认证书)--条件是团体的要求得到满足,所作要求客观、有透明性、合理、非歧视性且已公诸于众,
  (b)当须加盖印章的文件按要求或许可发放给既不是团体也非其代表的个人时--条件是该收受文件的个人同意使用以合格认证书为基础的高级电子签名。
  16.--(1)如果按照法律或其它规定,个人或团体应该或被允许以原件形式出示或保留信息(不管要求是以义务的形式还是因为没有用原件形式出示或保留信息产生了一定后果而做出的),那么,遵照第(2)次节,根据不同情况,该信息可以用电子形式(无论是电子通讯或其它形式)出示或保留。
  (2)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信息才可以按照第(1)次节规定出示或保留--
  (a)如果有可靠的保证可以担保从信息,不管是作为电子通信还是其它形式,形成之时起,其完整性不受损害,
  (b)按照要求或许可信息应予出示--条件是信息对其收受个人或团体来说是可理解的,
  (c)如果,当信息形成时,能确定该信息可随时被访问以供后用,
  (d)按照要求或许可该信息传送给团体或其个人代表,或由其保留,而且团体同意使用电子形式收受或保留该信息,不管是以电子通讯或其它方式,但要求其出示和保留遵循具体信息技术和程序要求--条件是团体的要求得到满足,所作要求客观、有透明性、合理、非歧视性且已公诸于众,
  (c)按要求或许可收受或保留信息的个人既不是团体也非其代表--条件是该收受或保留信息的个人同意以该形式出示或保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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