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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电子商务法(2000年)

  “高级电子签名”指--
  (a)与签名人有独一无二联系的签名,
  (b)能够辨别签名人的签名,
  (c)运用只能由签名人控制,进行保存的方式所作的签名,以及,
  (d)与相关数据相连,对数据的任何改变都可检测出来的电子签名;
  “认证书”指与个人和团体数据相链接的电子证明;
  “认证服务提供者”指发放认证书或提供其它与电子签名相关的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官方指令”指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1999年12月13日的指令1999/93/EC;
  “电子”包括电、数字、磁、光学、电磁、生物统计学、光子学以及其它相关形式的技术;
  “电子通讯”指与发件人本身以外的个人或团体进行交流或意欲进行交流的,运用电子方式或形式形成、交流、发送、接受、录制、储存或展示的信息,但不包括以语音形式进行交流的信息,除非语音被接收方用自动声音识别系统进行处理;
  “电子合同”指全部或部分以电子通讯方式缔结的合同;
  “电子签名”指以电子形式附加于、包含在或关联其它电子数据的数据,作为鉴别发件人的方法,包括先行电子签名;
  “排除法规”指第10节中的法规;
  “信息”包括数据,所有形式的书写以及其它文字、图像(包括地图和绘图资料),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和语音;
  “信息系统”指运用电子方式形成、交流、处理、发送、接收、录制、储存或展示信息的系统;
  “法律程序”指民事或刑事程序,包括法院、法庭、有资格进行裁决接受上诉的团体或受命拥有法律权力或责任裁决的任何团体或个人所运用的程序;
  “部长”指公共企业部部长
  “发起者”,在电子通讯中,指个人或团体,电子通信在储存前由其发送或者以其名义发送,但不包括与产生、处理、发送或储存该电子通信有关的服务或其它相关服务提供者个人或团体;
  “个人”不包括团体;
  “依照规定”指依照第3节中的规定;
  “团体”指--
  (a)政府部长或国务部长
  (b)国家部门
  (c)按照法律或政府部长或国务部长的安排建立的实体,用于非商业公共服务或非商业公益目的
  “合格认证书”指签附件I所列要求的认证书,并由符合附件II 所列要求的鉴定服务提供者提供;
  “安全签名创造设备”指符合附件ID所列要求的符合名创造设备;
  “签名人”指拥有签名创造设备,并使用该设备代表本人或它人或团体使用该签名的个人或团体;
  “签名创造数据”指签名人或其它数据发起者在创造电子签名时所运用的代码、密码、运算法则或私人密钥等独特数据;
  “签名创造设备”指诸如用于生产签名创造数据的配置软件或硬件等设备;
  “签名鉴定数据”指用于认证电子签名目的的数据,诸如代码、口令、运算法则或公共密钥等数据;
  “签名证明设备”指用于生产签名确认数据的诸如配置软件或硬件等设备;
  (2)本法案的运用过程中,“书面”,无论在其它法案或法案下的文件中是否使用(不管是否使用“要求作者手书”或类似的语句),均解释为包括以可视形式表现或复制语句的电子形式,同源词应作类似解释;
  (3)本法案中--
  (a)涉及各节均指本法案章节,除非标明所指为其它法规,
  (b)涉及的次节、段落或次段落均指该规定中的次节、段落或次段落,除非标明所指为其它,
  (c)涉及的法规,除非该文另有要求,均解释为由其它法规修订的该法规;
  (d)涉及的以数字标示的附件均指指令中该数字标示下的附件,并包含在本法案的时间表中。
  (4)按照法律或政府部长或国务部长的安排建立的服务于非商业公共服务或目的的实体,其建立目的是否是公共团体的问题应处于何法律程序,由(1)节规定,该文件由部长、政府部长或国务部长签署,声明它/她为决定实体建立模式是否符合其服务目的适当的部长。部长、政府部长或国务部长可以签发这样一个文件。
  3.--(1)部长可以制定规则规定任何本法案所指事物,或指定与本法案有关的任何事物为规则主体。
  (2)本节之下的规则可以包含部长认为要达到规则目的或使本法案发挥最大作用所必需或暂行的附带、补充和相因而生的条款。
  4.--由部长在第3节下所作的所有命令(除了在第1(2)节下作的命令)和规则均要在做出之后立即分别交呈国家议会两院,如果在命令或规则交呈两院(并且两院在会议期间)之后的21天之内,任何一院做出取消该命令或规则的决定,则该命令或规则即相应取消,但不影响此前按照该命令或规则所作行为的有效性。
  5.--部长执行本法案过程中的管理费用,经财政部长批准,由国家议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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