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议案的第三章规定了与那些提供电子认证或提供其它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相关的问题。这些服务提供者被称为认证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节规定了认证服务商的特许和监督。本节规定认证服务应不受任何先前的授权的约束,意即认证服务商可以自由建立企业并提供服务而不受任何特许和授权条件的约束。然而,为了提高服务水平,部长可以引进自愿授权机制。本节还规定部长应确保建立一种适当的体系能够对向公众提供优质证的认证服务并对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督。这种指定机构的责任是有限的,因此,如果它们的行为是善意的,则不能对它们采取任何不利的民事诉讼。本节将欧盟电子签名指令中的第3条第(1)款、第3条第(2)款和第3条第(3)款制定为国内法律。
第二十八节规定了认证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其基本立场是为公众提供合格认证或保证所提供的认证是合格的认证服务商应对其任何一个服务对象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其服务对象基本上依赖于该认证的话。那些认证服务商应在签发之时,必须保证其合格认证中所有信息的准确性。认证服务商应为由于未能登记或公布撤销或终止认证而导致的损失负责,除非能够证明并非疏忽所致。认证服务商可以在合格认证中表明其责任的限度,但须采用清晰易辨的形式。本节将欧盟电子签名指令的第6款转换为国内法律。
议案的第四章规定了爱尔兰域名的注册。
第二十九节规定部长有权依法安排IE国际互连网域名的注册。(分配给爱尔兰的两字母代码是IE)。本节拟定了部长可希望就此制定规章的各种问题。
日程表提供了对电子签名法令附件部分的引用。电子签名指令草案的附件I、Ⅱ和Ⅲ包含了关于合格认证、提供合格认证服务的认证服务商及安全电子签名制造设备有关的特定要求。
财政意义
财政部和员工费用
根据第二十七节任命的实体可能对因指定该实体管理这些计划的员工产生意义。将要涉及的员工的人数和费用在现阶段还不能精确预计,但是因本议案所规定的管理任务较轻估计数目不会太大。本议案可能引发加速公共行业在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的投资和与之相关的员工培训。这一点在目前尚难以量化。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及总则
章 节
1.标题及开篇
2.解释
3.规则
4.命令和规则交呈国家议会
5.部长的费用
6.违法行为的制裁
7.法人团体的违法行为
8.处罚
第二部分 有关电子签名、原件、合同及相关
事物的法律认可与普适性电子通信及以电子形式出现的信息的法律认可
9.电子形式不影响法律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0.排除法规
11.某些财政收入和证券条款不受影响
12.书面形式
13.签名
14.须见证的签名[2000年13号]
15.加盖印章的文件
16.电子原件
17.保存与制作
18.合同
19.电子通信的署名
20.确认电子通信已接收到
21.发送、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
22.可采性
一般条款
23.不强制采用电子形式
24.禁止欺诈行为和滥用电子签名和签名创造设备
25.调查程序
26.数据解密的保密性
第三部分 认证服务
27.对认证服务提供者的鉴定和指导
28.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第四部分 域名注册
29.域名的注册
时间表
参考法案
公司法,1990 1990,33号
轻罪法(爱尔兰),185114-15Vic.,c.93
继承法,1965 1965,27号
本法案旨在提供与商务和非商务事宜、交易以及其它事宜有关的,以电子形式出现的电子合同、电子文字、电子签名以及原始信息的法律认定,规定与上述事宜有关的证据的可采性,对鉴定服务提供者的鉴定、指导事宜及鉴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域名的注册及相关事宜。
本法案将由国家议会颁布如下:
第一部分 前言及总则
1.--(1)本法案定名为2000年电子商务法案。
(2)本法案实施之日由部长与工业、贸易和就业部长协商后以命令的形式确定,本法案可以全面实行,也可就某个具体目的实行或实行某一条款,因此由于有不同的目的或条款,实施之日也可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条款而异。
2.--(1)本法案中,除非另有要求,“授权”是指依照27(2)节的授权;电子通讯中的“收件人”指发件人希望接受该电子通信的个人或团体,但不包括提供处理、接受或储存电子通信服务或其它服务的个人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