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电子商务法(2000年)
解释性及财务备忘
总 则
本电子商务议案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爱尔兰电子商务和电子交易成长的法律框架。该法律框架将有助于引发对爱尔兰电子商务环境的信任和信心。1999年11月评审的政府计划--千僖年行动计划的重点是“推动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繁荣的竞争环境、为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立法”。为实现这一重点,本议案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解决因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问题。
国际背景
本议案的目的之一是把欧洲联盟1999/93/EC电子签名指令制定为国内法律。该指令的目的是在欧盟内部统一对某种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本议案还试图把于不久的将来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的草案制定为国内法律。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布了电子商务法样本。该样本法试图提供一个样本帮助各国推进立法,以管理取代以纸为基础的通讯方法的使用。本议案的许多章节对基于该样本法。
第一节指出了本议案的标题并通过部长令为议案的启动从整体上或部分地作了准备。
第二节是对整个议案所使用的术语进行解释的一章。术语的定义专门设计为技术上中性,可操作的,基本上能经得起时间上和技术进步的考验的。许多定义是基于欧盟电子签名指令的。下列是一些最为重要的定义:
“收信人”被定义为只包含电子通信方式指定的接受者而不是指可能提供一种电子通信服务的不计其数的中介者。
“电子签名”被定义为从最简单的到最先进的涵盖全系列的,附加到其它数据上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电子签名。
“电子通信”定义为包含所有可能的电子形式的通讯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电话会谈除外。
“公共实体”被定义为包括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长、政府、部门和办事机构。该定义还包括为了非赢利公共目的,根据法律或由部长建立的团体。这样就包括了以此目的而建立的所有的政府机构。第(二)小节阐明,在本议案的实施过程中,“书面形式”一词应解释为包括用来解释其它法律的电子书面形式。这说明为了本议案,1937年的解释法案中“书面”一词的定义包含了电子书面形式。许多法律将其解释为手写文字。本节中的电子文字也应视为手写文字。
第(四)小节规定,在法律程序中如果因本议案遇到关于一个团体是否是公共实体的问题时,负责该团体的部长可以签发文件阐明该团体是否是为提供非赢利的公共服务而建立的。
第三节规定部长可以根据本议案制定相关的规定。
第四节规定可以向国家议会提交根据本议案制定的命令和规定。
第五节规定了部长的开支。
第六节规定了对违犯本议案行为的指控。
第七节规定某个人应对违反本议案负法律责任,如果它的违法行为是代表一个法人团体进行的。
第八节规定了对违反本议案的制裁。
本议案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电子签名、电子原作、电子合同、电子文件的保留和法庭证据的资格的合法性问题。
第九节规定了这样的基本原则:任何信息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能仅仅因其是电子形式的而受到否认。本节并非企图否决第二章随后章节中包含的有关要求,而仅仅是为了表明如果信息是以电子形式提供或保存的,该事实不能用作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惟一理由。然而,本节并未确定任何电子通信或其中信息的法律效力。本节也适用于由参考引证组成的信息。这一点对电子文件尤其重要,因为电子文件通常在别处有详尽描述的引证而不是在本文件中完全表述。
第十节规定电子商务所遵循的那些使本议案的条款将不在一开始就产生效力的法律。诸如遗嘱、信托和律师的永久权利等文件的编制不包括在内。如遇到土地法,与土地转让相关的法律将排除在外。但是合同却不排除在外。指导制定宣誓书或法令或宣言的法律以及法庭规则也不包括在内。其目的是一旦这一切成为可行的时候,将使本法案的条款产生效力的电子商务扩展到所有排除在外的法律中。本节旨在赋予部长权利根据技术和其它发展的情况与其它相关部长协商通过规章制度削减排除在外法律的列表。第三小节原意是允许进行试点项目。
第十一节规定保护税收等有关国家收入的法律。根据1990年公司法制定的规定股票电子交易的规章制度也同样受到保护。
第十二节规定,当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时候,电子的书面形式也符合要求。本节旨在建立认定电子形式信息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基本标准。本节不是要制定一种条件要求在任何时候电子形式信息都要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它的中心在于通过参照一个客观的标准以建立一个可被复制和读取的信息的基本概念,也就是说信息必须是可获取的,以便于供随后的参考之用。“可获取”一词意指电子形式的信息应是可读的和可解释的,并且致使这些信息可读所必须的软件和硬件亦应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