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前款提及的补偿费请求权必须在该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生效后行使。
3·当第1款提及的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生效后,根据第九条之规定而注销了建立登录时,同款规定的补偿费请求权应视为开始就没有生效。
4·当行使第 1 款规定的补偿费请求权时,第二十三条和前条之规定以及民法第719条第1款和第724条之规定应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在此情况下,若在该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之前,该请求权持有者觉察到仿制的电路路布局的使用或仿制电路布局的使用者时,则民法第724条中的“受损失一方或该方的法定代理人最终觉察出这种损失和侵权者身分的时间”应被理解为“该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之日”。
第四章 指定的登录 (略)
第五章 综合条款(第47条~第50条)
第四十七条 旅外者的司法籍
对于一个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居住地(如是法人,为营业所)的人所持有的电路布局使用权以及 电路布局使用权有关的其它权力来说,通商产业省的所在地被视为是按民事诉讼法(1890年第29号法)第8条规定的财产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电路布局注册簿
1·电路布局注册薄可以全部或部分被整理并制成磁带(包括用类似的方法,能够确实可靠地记录一定事项的物质,下同)。
2·任何人可以向通商产业大臣请求提供电路布局注册簿的副本或抄录,或提供记载了电路布局注册簿中已整理并制成磁带那部分事项的文件;或者请求阅读或抄写电路布局注册簿,或阅读或抄写第三条第2款的申请书或附属的图面及其它资料(通商产业大臣认为有必要保守秘密的那些资料除外)。
第四十九条 手续费等
1·下列人员应根据内阁政令之规定,按照实际费用向国家(当指定的登录 执行登录事务时,向指定的登录机构)交纳手续费。
(1)要求进行建立登录的人。
(2)要求进行第二十一条第1或第2款涉及的登录的人。
(3)根据前条第2款之规定请求提供电路布局注册簿的副本或抄录,或提供记载了电路布局注册簿中已整理并制成磁带那部分事项的文件的人。
(4)根据前条第2款之规定,要求阅读或抄写电路布局注册簿、申请书或其附属的图面及其它资料的人。
2·当通商产业大臣进行建立登录或第二十一条第1或第2款所提及的登录时,前款(限于第(1)和第(2)项所提及的人员部分)规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