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包括装有半导体集成早路的物品、本条下同)的交货期间并不知道而且并非佯装不知该半导体集成电路是采用了仿制属于他人的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登录的电路布局(以下称为“仿制事实”)所制作的人(以下称为“诚实者”)为了商业目的而进行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之转让、租赁、出于转让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进口,则不应被视为对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当诚实者在他(她)知道了仿制事实之后,为了商业目的而转让、租赁、出于转让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者进口半导体集成电路时,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可以要求他支付总额相当于通常使用登录的电路布局应该支付的金额。
3·当诚实者根据前款之规定向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付款时,应视为该半导体集成电路己被该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出让。
4·当按第2款规定行使请求权时,第二十六条和民法第719条第1款和第724条之规定应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损失总额的推断
1·当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要求一个故意或过失侵犯了自己的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人赔偿由这种侵权所导致的损失时,若侵权一方从侵权中得到了收益,收益的总额应被推断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所遭受损失的总额。
2·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故意或过失侵犯了自己的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人支付通常使用该登录的电路布局应支付的金额,作为由侵权导致损失的赔偿。
3·前款之规定不防碍超出前款规定金额的赔偿损失要求。在此情况下,若侵犯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一方,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严重的过失的情况下,则法院在制定损失赔偿额时,可以考虑事实。
第二十六条 文件提出厂
在有关电路布局使用权或专用权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可根适当事人的要求,令另一方提供制定由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所必要的文件,但是,文件持有者若有拒绝提供文件的合理根据,则不受此限制。
第三节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补偿费
1·当创作人等或取得创作人等(使用权)的同意的人,在该电路布局获得建立登录之前,为商业目的发生了第二条第3款第(2)项提及的行为之情况下,在上述行为发生之后,在该电路布局建立登录之前,如果知道某电路布局是仿制了该电路布局(以下,在本款和第4款称某电路布局为“仿制的电路布局”),为了商业目的而使用了仿制的电路制局的人,当该电路布局的建立登录生效时,他负有向该电路布局的创作人等支付补偿金的责任,其总额相当于在通常情况下使用该登录的电路布局应该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