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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布局法》

  3·当一个电路布局使用权属于多人共有时,任何一个共有者若未经其他共有者的同意,不能以该电路布局使用权设立专用权或将普通使用权授予他人。
  第十五条 法人解散情况等,电路布局使用权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电路布局使用权将终止
  (1)当持有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法人解散时,根据民法(1896年89号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或其它法律的类似规定,电路布局使用权应当属于国库。 (2)当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死亡时,根据民法第959之规定,电路布局使用权应当属于国库。
  第十六条 专用权
  1·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可以基于电路布局使用权设立专用权。
  2·专用权人在受让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应单独享有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该登录的电路布局的权力。
  3·专用权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转让: 使用电路布局的生意一起转让时;或得到电路布局使用权人的同意时;以及发生产权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时。
  4·只有得到电路布局使用权人的同意时,专用权人才能以他(她)的专用权订立抵押契约,或将普通使用权授予他人。
  5·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专用权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
  第十七条 普通使用权
  1·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可以把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普通使用权授予他人。
  2·普通使用权人应在受让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为商业目的使用该登录的电路布局的权力。
  3·普通使用权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转让: 使用电路布局的生意一起转让时;或得到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在专用权之下授予普通使用权的情况下,包括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和专用权人,下款同)的同意时;或发生产权继承或一般其他继承时。
  4·只有得到电路布局使用权人的同意,普通使用权人才能以他(她)的普通使用权订立抵押契约。
  5·第十四条第1、第2款应当对普通使用权在细节上做必要的修改。
  第十八条 抵押权
  适当以电路布局使用权、专用权或普通使用权订立抵押契约时,除非合同另有商定,否则抵押权人不能使用登录的电路布局。
  第十九条 在收到了 电路布局使用权、专用权或普通使用权等 的报酬;或者为使用电路布局被电路布局使用权人、专用权人可接受的货币和其它物品,才能履行以电路布局使用权、专用权或普通使用权所订立的抵押契约。但在交款或付货之前应该实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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