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建立登录的申请明显属于前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之任意一项时,通商产业大臣应该注销该建立登录。
2·通商产业大臣欲按前款之规定,注销建立登记时,应该给建立登录的电路布局使用权证书持有者和该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权力证书持有者发出一个包含理由的书面通知,并安排一段合理的时间,给他们提供一个陈述意见的机会。
3·当已按第1款之规定注销了建立登录时,通商产业大臣应该给建立登录的电路布局使用权证书的持有者一个表明注销的通知,并应该予以公告。
第三章 电路布局使用权等
第一节 电路布局使用权
第十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产生和存续期
1·电路布局使用权应根据建立登录而产生。
2·电路布局使用权的存续期自建立登录之日起算为十年。
第十一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效力
电路布局使用权人应单独享有为商业目的使用得到建立登录的电路布局(以下称为“登录的电路布局”)的权力。但是当基于电路布局使用权将专用权授予他人时,这一点不适用于专用权人单独享有使用登录的电路布局的权力之范围。
第十二条 电路布局使用权的范围
1·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效力不应扩展到由他人创作的电路布局的使用。
2·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效力不应扩展到为分析或评 目的而采用登录的电路布局来制作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行为。
3·若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或普通使用权人把利用登录的电路布局所制作的半导体集成电路(包括装有这种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物品、本款下同)转让给他人,则电路布局使用权的效力不应扩展到这种已转让了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转让、租赁、出于转让或租赁目的之展览、或者进口。
第十三条 他人的专利发明的关系
若登录的电路布局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发明或登录的实用新型的成果,该电路布局使用权人或专用权人或普通使用权人不能为商业目的使用该登录的电路布局。
第十四条 属于共有的电路布局使用权
1·当电路布局使用权属于多人共有时,未征得其他共有者的同意,任何一个共有者不能转让他(她)的分额,或以他(她)的分额订立抵押契约。
2·当一个电路布局使用权属于多人共有时,除非合同中另有商定,否则每一个共有者不必征得其他共有者的同意,均可使用登录的电路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