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变更。
2·根据通商产业省法令之规定,若不是在产权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的情况下,除非向通商产业大臣提出报告,否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是无效的。
3·当由于产权继承或其他一般继承而发生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时,根据通商产业省法令之规定,应该不拖延地向通商产业大臣提交表明其意愿的报告。
第五条 任职期间创作的电路布局
机关于受雇于法人或其他雇主的人在其受雇期内创作的电路布局,除非在创作时有效的合同、工作规章或其它文件另有规定,否则该法人或其他雇主应该被认为是该电路布局的创作人。
第六条 申请前的电路布局的使用
自申请日回溯两年或两年以上,当创作人等或从创作人等得到(使用权)许可的人为商业目的施行了第二条第3款第(2)项提及的属于申请的电路布局的行为时,不能获得建立登录。
第七条 建立登录和公告
1·当提交了建立登录的申请时,除非通商产业大臣根据下条第1款之规定驳回该申请,否则通商产业大臣应该进行建立登录。
2·建立登录是指将获得建立登录者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住地址、建立登录之日期和通商产业省法令规定的其它事顶记载在电路布局的注册簿中。
3·当根据前款之规定进行了建立登录时,通商产业大臣应该将通商产业省法令规定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八条 建立登录申请的驳回
1·当从第三条第2款所提及的申请书以及所附属的附图和其它资料中,可以证明建立登录的申请属于下列任意一项时,则通商产业大臣应该对建立登录的申请予以驳回。
(1)申请人不是创作人等。
(2)创作人等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他们没有共同申请建立登录。
(3)根据第六条之规定,所申请的电路布局不符合建立登录的条件。
(4)申请书未遵守格式上的要求,或者政令规定的其它理由。
2·当根据前款之规定驳回申请时,通商产业大臣应该不拖延地给申请人一个表明驳回的通知,并陈述驳回的理由。
第九条 建立登录的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