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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草案)


  b)第3款中在图像载体一词后加入逗号和数据存储器。

第六章 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的修改



  1985年7月12日颁布实施的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联邦法典卷•卷•第1520页)修改如下:

  1.本法的名称改为:传播危害青少年的文字和媒体内容法

  2.第1条第3款表述如下:

  音像载体、数据储存器、图像和其他描述等同于文字。

  3.第3条修改如下:

  a)第1款第号结尾处的句号改为逗号,并补充如下第4号:

  4.通过新闻、通讯工作进行传播、做好准备或者供使用。

  b)第2款补充下面一句:

  如果通过采取技术预防措施能够把国内的信息提供或者传播限制到成本用户的话,第1款第4号则无效。

  4.第5条第3款表述如下:

  (3)第2款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1.此行为有关的贸易行为;

  2.通过技术预防措施或其他方法避免其传播危害到小孩子或青少年。

  5.在第7条中补充第7条a:

  第7条 a青少年保护的代理人借助于电讯,以传播为基础的职业电子新闻和通讯工作者,如果他的信息传播是普遍性的,其传播内容含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他就必须雇一名青少年保护代理人。青少年保护代理人是用户的谈话伙伴,对青少年保护的问题提供咨询。他可以参与制定服务提供者供应计划和公众使用条件。同服务提供者相反,他可以建议限制供应。第一句所规定的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也可以通过,责成一个自愿自我控制机构履行第2句到第4句所规定的职责来完成。

  6.在第21条第1款第3号补充如下3a:3a.和第3条第1款第4号相反,传播、准备就绪或者供使用。

第七章 著作权法的修改



  1965年11月9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联邦法典卷•卷•第1273页)修改如下:

  1.在第69条后补充下列段落:

  第9段数据库的特别规定。

  第69条 h数据库的概念:本法中的数据库是指对著作、数据或其他被系统地、有条理地整理过的、个别地用电子方式或者是其它方法易于访问的一切独立要素的收集。

  第69条 i版权保护的前提和对象:

  (1)在材料选择和整理的基础上能体现著作人自己精神创作的数据库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2)这一保护限制在数据库的版权表达形式,不延伸到它的内容。内容的保护权,包括数据库(第87条a)生产者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69条 k合法使用者的最低权限:有权使用数据库或数据库复制品的人,需要了解数据库的内容,正常使用数据库时,不必经过著作者的同意。如果他只有权使用数据库的一部分,也只能了解和使用这一部分。相反的条约规定则无效。

  第69条 l出于私人需要的复制。

  第53条 第1款第1句不用于电子数据库版权表达形式的复制。

  2.在第87条后补充以下段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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