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证单位应申请者的要求,可在使用证中用假名代替用户的真名。
(四)发证单位须采取措施,以防使用证上的数据被人涂改和伪造。它还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保证私人签名的密码不被泄露。发证单位不得存储私人签名密码。
(五)发证单位在开展发证业务时须使用可靠的人员。在准备设置数据密码和签发使用证时,发证单位须根据本法第十条采用技术部件。这也适用于本条第1款第2句中所指的检测使用证的技术部件。
第六条 授课义务
根据条五条第1款,发证单位须对申请者进行授课,介绍必要的措施,以使数据签名和检测更加安全可靠。
它须告诉申请者,哪些技术部件可以满足本法第十四条第1和第2款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用私人签名密码写出的数据签名的归属关系。它须向申请者指出,现有的签名安全性因是间的推移而减弱前,就要根据需要编一个新的签名密码。
第七条 使用证的内容
(一)签名密码证书至少需要有以下说明:
1.在可能混淆的情况下,对签名密码所有者的姓名要设置一个附加名,或者给密码所有者起一个固定的、且易识别的化名;
2.所属的公开的签名号码;
3.用户和发证单位的公开号码的符号特征;
4.使用证的顺序号;
5.使用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6.发证单位的名称;
7.关于签名的密码的使用是否限于一定方式和范围的说明。
(二)对第三者代理权以及职业和其它许可的说明,既可录入密码使用证,也可录入属性证书。
第八条 使用证冻结
(一)如果签名密码使用证的所有者或他的代理人要求冻结,如果使用证书填写的情况有误,如果发证单位中止了营业,或其业务没法让其它的发证单位继续接管,或主管部门根据第十三条第5款第2句的规定要求停业,那么发证单位就必须冻结经营的使用证。
(二)如果使用证中包括了第三者的情况,那么可要求冻结这个使用证。
(三)如果发证单位被中止了发证精力或被收回了许可证,主管部门则须冻结由其根据第四条第5款发放使用证。
第九条 时间印章
发证单位根据要求,须给数字数据配以时间印记。本法第五条第5款第1、2句对此适用。
第十条 文件
为维护本法和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法规,发证单位必须对安全措施以及发证业务做出书面说明,以便对各种数据及其不可伪造性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中止发证业务
(一)发证单位如中止其业务,须尽早向主管部门申明,并须将中止业务时仍具效力的使用证交给其他发证单位或者冻结这些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