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欧盟委员会有权就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做出裁定。在裁定措施违法的情况下,相关成员国须放弃采取拟议的措施或立即终止措施的执行。
第五章 咨询委员会和最后条款
第23条 咨询委员会
设立一咨询性质的委员会辅助欧盟委员会处理与本指令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的代表任主席。
欧盟委员会的代表向委员会提交可采取措施的建议案,委员会对议案发表意见,委员会主席可根据有关问题的紧迫程度确定委员会提供意见的期限,必要时期限的长短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
委员会的意见记录在会议纪要中。此外,各成员国有权提请将本国的立场单独记录于纪要中。
欧盟委员会须对委员会的意见给予极大重视,同时它还要向委员会汇报其如何具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
第24条 重新审议
1、自本指令通过日期起最长三年内,并且在此之后每两年间,欧盟委员会须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经济社会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包含有关本指令执行情况及相关的统计,必要时还应针对数字技术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提出指令修订议案。
2、报告应根据技术、经济发展状况和成员国的司法案例,研究指令修订的必要性。报告应重点研究是否有必要就超级链和定位工具服务供应商的责任、通知的标准以及信息内容撤销后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做出新的指令修订建议。
第25条 法律转化
各成员国务必在本指令生效起一年内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本法令得以贯彻执行,并须将执行情况从速向欧盟委员会通报。
成员国在制定各自法律法规时,应注明本指令的原始依照地位,或于法律法规正式颁布时附带刊发本指令以示依照。具体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成员国可自行决定。
第26条 生效
本指令自其正式发表于《欧盟公报》后的第20日起生效。
第27条 指令对象
本指令的对象为各成员国。
本指令由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制定于布鲁塞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