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已被从其网上原始位置撤销;
-信息已无法被继续获取;
-有关当局下令撤销该信息或禁止其传播。
第14条 关于寄存的责任
1、各成员国须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在信息服务的提供限于存储信息获得者提供的信息时,信息服务供应商在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时,不对应信息服务获取者的要求而存储的信息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律禁令时除外:
a.服务供应商确不知其行为违法,在损害赔偿案中,服务供应商不了解构成违法的事实或案情;
b.当服务供应商了解上述情况后,迅速采取措施撤销相关信息或使之无法继续被获取。
2、本条第一款在服务获取方的行为受控或受指使于服务供应商的情形下不适用。
第15条 关于无监督义务
1、就本指令第12至14条所涉及的信息服务情形,各成员国不得对服务供应商设置广泛的义务,要求后者对其所传输、存储的信息进行监督,或要求其积极查找构成非法的有关事实和案情。
2、本条第1款内容不妨碍成员国司法当局根据国内法律,出于确保国家安全、国防和公共安全、以及为了防止、追查、侦破和惩治刑事犯罪的需要而要求采取的有针对性、临时性的监控措施。
第三章 实施
第16条 行业自律准则
1、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
a.鼓励各行业协会或团体或消费者组织制定适用于全欧盟范围的行业行为自律准则,以保障本指令第5至第15条内容的良好执行;
b.鼓励将各项适用于成员国或全欧盟范围的行业行为自律准则方案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以便后者就其是否符合欧盟法进行审查;
c.鼓励各项行业行为自律准则以欧盟各种语言实现电子化查询。
d.鼓励各行业协会或团体或消费者组织,就行业行为自律准则的执行及其对电子商务实践习惯和惯例的影响等,向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做出通报;
e.鼓励就保护未成年人和人类尊严等事项制定行业行为自律准则。
2、各消费者组织在与其有关的领域内应参与本条第一款a项所涉及的行业行为自律准则的制定和执行。
第17条 争议的非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