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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


  - 服务获取方通过电子手段收到服务供应商就收悉服务获取方的承诺而发回的回执;并且

  - 服务获取方确认收到了回执。

  b.回执发出后,只要接受回执方可以收到,即视为后者收悉;确认做出后,只要接受确认方可以收到,即视为确认完成;

  c.服务供应商的回执和服务获取方的确认都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出。

  2、各成员国须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除非当事方均为专业人员并另有约定,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向服务获取方提供恰当、有效和易行的手段使后者了解合同订立前曾出现过的人为错误和意外形成的交易,以便后者予以补救。合同订立的总体条件和特别条件都应告知消费者,且便于后者存储和复制。

第四节 服务中间商的责任

  第12条 关于单纯传输的责任

  1、各成员国须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在信息服务的提供限于通过通信网络传输服务获取者的信息,或是限于提供通信网络接入服务的情况下,提供此类服务的服务供应商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对所传输的信息不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律禁令时除外:

  a.信息不是应服务供应商的要求传输的;

  b.信息传输的接收者不是由服务供应商选择确定的;

  c.服务供应商未选择也未修改所传输的信息。

  2、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信息传输和网络接入活动包括对所传输信息的自动、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存储,条件是这种存储只用于信息在网络上的传输并且其期限不得超出传输所必须的合理时限。

  第13条 关于存储的责任

  各成员国须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在信息服务的提供限于通过通信网络传输服务获取者的信息时,服务供应商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对其应其他服务获取者的要求,出于日后更有效地传输信息的唯一目的,而对所传输信息进行自动、临时性和过渡性的存储不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律禁令时除外:

  a.信息服务供应商不更改信息内容;

  b.信息服务供应商不更改获取信息的条件;

  c.信息服务供应商不违反行业标准所规定的信息更新规则;

  d.信息服务供应商不介入为使用信息而应用的、符合行业标准的数据技术;

  e.信息服务供应商在得知下列情况时保证迅速采取措施,撤销存储信息或使之无法被继续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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