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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

  - 注明信息服务供应商在其设立地成员国中所获得的专业资格,该成员国有关行业运营的专业法规,以及服务供应商长期从事经营业务的成员国名单;

  g. 如信息服务供应商所从事的营业活动须缴纳增值税,则须注明其在税务当局注册的增值税号。

  2、各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须规定,在信息服务的收费包含价格及其他附带条件和内容时,这些条件和价格内容须详细无误地予标明,并且价格应含所有各项附加收费。

第二节 商业信息传播

  第6条 信息的提供

  在不妨碍遵守97/7/EC指令所规定之义务的前提下,各成员国须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商业信息传播应符合以下条件:

  a.商业信息传播应易于识别;

  b.从事商业信息传播的自然人或法人应易于识别;

  c.在信息服务设立地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各种促销优惠措施,包括各种折扣、奖励及赠予都应易于识别,且享受优惠的条件应易于满足且须详细无误地予以说明。

  d.在信息服务设立地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各种促销游戏和竞奖活动应易于识别,且参与活动的条件和规则应易于达到且须详细无误地予以说明。

  第7条 非需求商业信息的传播

  1、 各成员国须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非需求商业信息在通过电子邮件传播时,应保证在信息获取方收到该信息时可被清楚无误地识别;

  2、在不妨碍遵守97/7/EC指令所规定之义务的前提下,各成员国须采取措施保障信息服务供应商在通过电子邮件从事非需求商业信息传播时,能经常性地查阅“不选择登记”记录,凡登记表示不希望收取非需求信息传播的自然人,其意愿都应受到尊重。

  第8条 规范性行业

  1、关于规范性行业内商业信息的传播,各成员国在其相关国内立法中须规定允许在此行业内从事信息服务,但信息服务的提供应遵守涉及职业独立、尊严、信誉以及职业秘密,和对顾客和同行诚信等内容的行业规范。

  2、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鼓励各行业协会和团体制定适用于全欧盟的行为自律准则,以明确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哪些信息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因而是可以传播的。

  3、出于保障内部市场良好运转的目的,欧盟委员会可依据在欧盟普遍适用的行业行为自律准则,要按照本指令第23条规定的程序,对本条第2款所指的可以进行传播的信息内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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