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目的与适用范围
1、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
2、为实现上款所确定的目的,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
3、本指令旨在补充完善欧洲共同体关于信息服务的各项立法,但并不降低包括有关内部市场运行在内的其他一切欧盟立法业已确立的对公众健康和消费者的保护水平。
第2条 定义
鉴于本指令的上述目的和宗旨,以下用语的含义具体为:
a.信息服务:指在通常的情况下,应特定服务获得者的单独要求,通过电子手段远程有偿提供的一切服务。
根据上述定义,所谓--“远程”是指服务的提供无须两当事方同时在场。
“通过电子手段”是指服务自最初的提供到最终的获得都借助于数据处理(包括数字压缩)和储存设备,且服务的传输、递送和接收全部通过有线线路、无线电波、光纤手段或其他电磁手段完成。
“应特定服务获取者的单独要求”是指通过数据传输所提供的服务是应个体化的要求来提供的。
欧洲共同体曾于1998年6月22日通过98/34/EC指令。该指令第一条第2款涉及信息服务定义,其中规定了有关信息处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该指令后以经欧盟于1998年7月20日通过98/48/EC指令做了修订。
b. “服务应商”指提供信息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c. “设立的服务供应商”指具有固定场所并无限期地实际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的服务供应商。仅拥有和使用用于提供服务的技术和技术手段不构成服务供应商设立的条件。
d. “服务获取者”指出于专业或非专业的目的,为寻找或获取信息而接受信息服务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
e. “商业信息传播”指一切旨在直接或间接地为从事商业、工业、手工业或自由职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产品、服务或形象促销的信息传播。以下内容本身不构成商业信息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