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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第十一条 特殊权利保护的享有者
  1、 第七条规定的权利使用于由成员国的居民或在欧盟境内的长期居 住者制作或作为权利人的数据库。
  2、 第一款也适用于那些按照某一成员国的法律建立的, 在欧盟内油漆 注册的商号、中央管理机构或主要业务场所的公司和厂商;然而,恦若这种公司和厂商在欧 共体地区只有注册商号,则其业务必须与欧盟成员国之一的经济具有有效的长期的联系。
  3、 关于把第六条规定的权利是否延及在第三国制作的,不属于第一、 第二项规定范围之内的数据库的问题, 欧盟理事会将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就此问题缔结一 个协议,但按照该程序给予数据库的任何保护的期限不得超过第十条所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一般性条款

  第十二条 救济
  对侵犯本指令规定权利的行为,各成员国应提供适当的救济。
  第十三条 其它法律规定的继续适用
  本指令不影响特别是数据库中的数据、作品或其他材料的版权、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或义务,以及专利权、商标、外观设计、国家财富保护、限制性贸易惯例与不正 当竞争法、商业秘密、安全、机密、数据保护与个人隐私、公共文件使用和合同法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时间效力
  1、 本指令给予的版权保护也适用于第十六条第 1 款所指定的日期之 前创作的,并在该日期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数据库版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的数据库。
  2、虽然有第 1 款规定,但按某成员国的版权规定可以取得保护的数据 库到本指令发布之日, 没有达到本指令第三条第 1 款所规定的可以取的版权保护标准, 本指 令不会因此缩短或取消该成员国的那些规定所提供的剩余的保护期。
  3、 依据本指令的规定对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的保护也适用于在第十六 条第 1 款所指定的日期以前完成数据库的制作,但未超过 15 年的,而且在该日期到达之日 到达了第七条所提出的要求的数据库。
  4、 第 1 和第 3 款提供的保护不影响在这两条规定中指定的日期之前所 完成的行为及所获得的权利。
  5、 对在第十六条第 1 款中所指定的日期之前,未超过 15 年完成数据 库制作工作的数据库, 由第七条规定的权利所提供的保护期限的翌年1月1日起为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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