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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3、 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可以根据合同许可予以转移、转让或授予。
  4、 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不管该数据库的内容是符合版权或其他相关 权利的保护条件都是有效的, 而且不管该数据库的内容是否符合版权或其他权利保护的条件 也是有效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对数据库的保护不影响存在于数据库内容中的权利。
  5、若屡次和系统地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部分,且带有 违法背正常利用数据库或不合理地损害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则是不允许的。
  第八条 合法用户的权利与义务
  1、 不论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数据库的制作都不能阻止该数据库的 合法用户对经定性或定量所证明的数据库的非实质性部分仅仅进行撷取/或反复利用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出于何种目的。 当数据库的合法用户仅仅获准可以对数据库的特定部分国以撷 取与/或反复利用时,本项规定仅适用于该部分。
  2、 不论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从的数据库,其合法用户不能从事违背正常 利用该数据库或无理损害数据库制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不论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从的数据库,其合法用户不能给数据库的作 品或内容的版权或相关权利的持有者造成损害。
  第九条 特殊权利的例外
  成员国可以规定,在下述情况下,不论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从的数据库的合法用户,可维护数据库制作者的许可撷取或反复利用该数据的实质内容。
  (a) 出于私人目的的撷取非电子数据库的内容;
  (b) 出于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撷取, 只要对使用的材料加 以注前及在某种程度上证明目的是非商业性的;
  (c) 撷取下/或反复利用是为了公共或出于行政或司法程序的要求。
  第十条 保护的期限
  1、 第七条所规定的权利自数据库制作完成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制 作完成之日的翌年 1 月 1 日起 15 年。
  2、 对于在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以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数据库, 该项权利所提供的保护期为从该数据库首次公之于众之日的翌年1月1日起,为期15年。
  3、 对数据库内容所作的经定性或定量判定是实质性的任何改变, 包括 由于陆续不断地增加、删除、或改动最终而形成的任何实质性改变,可以使该数据库经定性 或定量判定之后被看作为一个新的实质性投入所形成的数据库有资格获得自己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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