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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58)鉴于除了本指令规定对于数据结构的版权保护以及防止未经许可撷取或反复利 用数据库内容的特殊权利保护之外,各成员国有关提供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法律规定可 以继续适用;
  (59)鉴于本指令不会影响由各成员国视听节目广播法所承认的任何条例对由视听作 品组成的数据的应用;
  (60)鉴于一些成员国现行依据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不符合本指令规定的版权保护 标准;鉴于即使有关的数据库符合本指令规定的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其内容的 权利,可获得保护,但该权利所给予的保护期要比它们按照目前国内实行的规定所享有的保护 期短得多;鉴于对确定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的标准进行协调统一可能不会取得缩短有关 权利人目前所享有保护的结果;鉴于这和减损将基于这样的结果;鉴于这种减损的结果只限制 在有关成员国的范围内; 通过本指令。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范围

  1、 本指令涉及任何形式的数据的法律保护。
  2、 在本指令中, “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了 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 本指令所提供的保护不适用于在制作与采用电子手段访问数据的过 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
  第二条 范围的限制 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欧共体下列有关规定:
  (a) 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规定;
  (b) 怀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版权有关的租赁权、出借权及某些权利的规定;
  (c) 版权及某些相关权利保护期限的规定。

第二章 版  权

  第三条 保护的客体
  1、 依照本指令规定,凡在其内容的选择怀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己 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 均可据此获得版权保护。 本规定是判定一个数据库能否获得版权保护 的唯一标准。
  2、 依据本指令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影响这些 内容本身所具有的任何权利。
  第四条 数据库的作者
  1、 数据库的作者是创作数据库的自然人或一组自然人,或者是在成 员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由该国法律规定作为权利人的法人。
  2、在其国内法律认汇编作品的成员国,其给济权利版权持有者所有。
  3、由一组自然人共同创作的数据库,其专有权归这些人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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