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鉴于本指令的目的实为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一个合适的统一标准, 以作为保障数据 库制作者获得报酬的一个手段,本指令的目的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1995 年 10 月 24 日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方面对个人的保护和关于这种数据自由流通的指令 (95/46/EC) 有所不同,后者的目的是在统一的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特别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欧洲 公约》 8 条所确认的隐私权的规则的基础上保障个人数据的自由流通; 第 鉴于本指令的各项 条款并不影响数据保护法;
(49)鉴于尽管有防止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全部和实质部分的权利,但应规定, 数据库的制作者或权利人不能阻止数据库的合法用户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 部分; 鉴于另一方面, 用户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特殊权利持有人或数据库中的作品或内容的 版权或相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0)鉴于对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是为了私人使用, 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中的示例说明, 或 是为了公共安全, 或出于行政或者司法程序所要求的情况, 成员国可对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 /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实质内容的权利作出例外规定;鉴于上述例外规定的实施不得损害数据 库制作者利用该数据库的专有权利,并且不得是商业性的;
(51) 鉴于成员国若允许数据库合法用户根据教学或科学研究进行示例说明的需要撷取 该数据库内容的实质部分, 可以将能获准利用这一许可的教学或科研机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 之内;
(52)鉴于就这项新的权利来说,那些已经制定了具体的条例,规定了与本指令中所确定 的特殊权利相类似的权利的成员国.应可以保留以往由这些条例所规定的例外;
(53)鉴于数据库制作完成日期的举证责任在于数据库的制作者;
(54)鉴于判定对数据库内容所做的实质性改变应视为新的实质投入的标准是存在的, 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应是这和投入所形成的数据库的制作都;
(55)鉴于与新的保护期有半的新的实质性投入可以包括对数据库内容所做的检验核实;
(56)鉴于防止未经许可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适用于其制作者是第三 国的国民或长住居民的数据库,或者不是在欧共体成立条约规定的某一成员国国内建立的法 人所生产的数据库,只要该第三国能为共同休国民或长住居民所生产的数据库提供类似的保 护;
(57)鉴于各成员国除了根据法律对侵犯版权或其他权利所提供的救济之外,还应规定 适当的救济防止未经许可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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