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鉴于“科学研究”一词在本指令中的含义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人文科学;
(37)鉴于本指令并不影响《伯尔尼公约》第 10 条(1)款的规定;
(38) 鉴于数字记录技术日益普遍的使用使数据库的制作者面临这样一种风险, 即他人 可能会未经本人许可, 采用电子方法拷贝数据库内容或将数据库内容重新编排, 进而产生一 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但却不会侵犯其数据库编排上的任何版权;
(39)鉴于除了旨在保护数据库内容的原创性选择与编排的版权之外,本指令明确禁 止数据库用户或竞争者的某些行为, 对数据库整个或实质部分给予保护, 希望通过这种方法 防止盗用数据库制作者在获取和收集数据库内容的过程中资金和专业投入的成果, 保障数据 库制作者的合法地位;
(40)鉴于这一特殊权利的目的是保证在限定的权利期间,保护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得、 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的任何投入; 鉴于这种投入包括资金的投入或时间、 精力和能力的花费;
(41) 鉴于这一特殊权利的目的是给予数据库的制作者可以防止未经许可地对数据库的 全部或实质内容进行撷取或反复利用的权利; 鉴于数据库的制作者是发起并承担投资风险的 人;鉴于各承包者不能作为数据库的制作者;
(42) 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和反复利用的特殊权利涉及数据库用户超出合法授权范 围, 并由此给数据库制作者的投入造成损害的行为; 鉴于禁止撷取或反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 或实质内容的权利不仅涉及衍生的竞争产品的制造商, 而且涉及任何一个用户, 如果经过定 性的定量的判断,其行为已导致对上述投入造成了重大损失;
(43)鉴于在联网传输的情况下,无论对数据库,还是接收者经权利人同意所作的数据 库或其部分内容的有形拷贝而言,禁止反复利用的权利不会穷竭;
(44) 鉴于当要把数据库内容的屏幕显示的全部或实质部分经常或暂时传输到另一个媒 体上时,这种行为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
(45)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内容的权利决非等于版权保护的 范围以扩展到纯粹的事实或数据;
(46)鉴于防止未经许可地撷取与/或反复利用数据库中作品、数据活资料的全部或实 质部分的权利的存在不应导致这些作品、数据或资料本身产生新的权利;
(47) 鉴于信息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竞争利益的目的, 这种特殊权利所给予的保护不 得以助长滥用垄断地位的方式来行使; 鉴于因此本指令各项条款不会对欧盟或各成员国竞争 法规实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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