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第 57 条第 2 款,第 66 条及第 100 条 a 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条约第 189 条第 6 款中的规定的程序:
(1)鉴于数据库目前在所有成员国尚未受现行法律的有效保护;鉴于即使在已提供保 护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各种不同的特点;
(2)鉴于各成员国法律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的这种差异对内部市场在数据库方面的 运行, 特别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欧盟内依据统一协调的法律自由提供联网数据库产品和服务 方面具有直接和消极的影响; 鉴于随着个成员国在这一国际化趋势日益显著的领域推行新的 立法,这种差异将变得更加显著;
(3)鉴于目前存在的影响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差异应予以消除,并且防止产生新的差 异, 面对于那些不影响内部市场运行或共同体信息市场发展的差异, 则不必消除或加之防止;
(4)鉴于个成员国依照其立法或判例法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鉴 于倘若个成员国在法律保护范围和条件上的差异继续存在, 这种未加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就 有可能妨碍数据库产品或服务在欧共体内部的自由流通;
(5)鉴于版权仍然是给予创作数据库的作者专有权的一种适当形式;
(6)鉴于尽管目前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或判例法系统,但仍需要采 取其他的措施防止对数据库的内容进行未经许可的撷取与/或反复使用;
(7)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远低于独立 制作其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
(8)鉴于对数据库内容未经许可的撷取或重复使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与技术后果;
(9)鉴于数据库是欧共体信息市场发展极其重要的工具;鉴于这一工具还将应用于其 他许多领域;
(10) 鉴于在欧盟及全世界范围内, 贸易和工业领域各部门每年产生和处理的信息量呈 指数增长,这需要所有成员国投资采用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
(11) 鉴于目前无论在欧盟成员国之间, 还是在欧盟与世界上最大的数据库生产的第三 方国家之间,在对数据库建设的投资数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平衡;
(12) 鉴于如果不能建立稳定统一的法律保护制度以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 就不可 能在欧盟内对这种现代化信息存储与处理系统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