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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

  除扩大了法定许可的范围外,DMCA还修订了任何单位为符合适用该许可所必须达到的标准(而不是适用将现有标准保持原样不动的“祖父条款”的那些单位)。它还修订了确定版税率所应考虑的因素(同样适用“祖父条款”),为依法建立的仲裁组织根据合理的市场价值确定版税率提供指导。
  DMCA还规定了新的临时录制的法定许可。如上所述,DM- CA402条对版权法112条做了修订,允许临时录制一件以便于在 DPRA关于广播免责或法定许可规定下,对录音制品进行数字传输。希望根据112条的完全免则规定临时复制一份以上录音制品的传输组织,现在已符合制作额外临时录制品法定许可的条件。另外,新的法定许可适用传输组织进行临时录制,而不适用不受数字表演权控制的广播者。DMCA402条对免责规定的扩大不包括广播者。
  电影权利转让者的合同义务推定
  416条涉及作者、导演和演员在制片人无法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获得电影重映报酬的能力问题。现行的行业集体交易协议要求制片人在某些情况下从发行商那里取得推定协议,通过这种协议,发行商推定制片人有义务支付重映报酬。有些制片公司显然不总是这样守规矩,没有给行业协会能够向发行商追索的合同优先权。
  DMCA在《美国法典》第28篇中增加了新的第28章。该章规定被转让者应承担义务支付重映报酬。根据有关集体交易协议,制片商被要求推定被转让者有此义务。该义务仅仅是指发行商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影片是在集体交易协议约束下制作的情况,或法院根据集体交易协议确认仲裁判定,而制片人未在90天内履行的情况。有两类转让不在此规定之列。第一种是仅为公开表演权的转让。第二种是担保权的转让,以及担保权人的后续转让。
  该规定还指派总审计长会同版权局局长一起进行一项研究,弄清导致制定该规定的电影业界的状况,以及该规定对电影业造成的影响。该研究要在此法颁布两年后完成。

第五章 对某些原创设计的保护

  DMCA第五章题为船体设计保护法(VHDPA),在《美国法典》第17篇中增加了新的第13章。该章确定了新的体系以保护对可使某些实用品在外形上有吸引力或与众不同的原创设计。为适用 VHDPA,“实用艺术品”仅限于不长于200英尺的船的外壳(包括甲板)。
  包含这种设计的实用艺术品一经公开或该设计的登记一经被公布,该设计即可根据VHDPA受到保护。如果设计在公开后两个月内不申请登记,则将不被保护。而且如果设计在申请登记之日前已公开一年以上,则不予登记。一旦登记,保护将从保护开始之日起持续10年。
  VHDPA可算是一个落日立法:该法将于颁布两年后失效(到2000年10月28日)。版权局被指派与专利局和商标局联合进行两项研究(第一个截止日期为1999年10月28日。第二个为2000年10月28日),来评估VHDPA所造成的影响。
  生效日期
  DMCA的大部分规定将于发布之日起生效。但有几个例外。第一章技术方面的修订是关于根据新的WIPO条约获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条件。该部分要到条约生效后才能生效。同样,对这些作品的追溯保护也是要到条约生效后才能生效。对禁止规避访问人口控制措施的规定要在该法颁布2年后生效(200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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