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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

  由于这种规定在DMCA颁布前就已确定,因此112条允许传输组织制作并最长保留6个月(即所谓“临时”)一份作品复制件,如果该组织有权传输该作品的公开表演或展示,无论是根据许可,或根据录音制品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公开表演权的事实(这是与音乐作品不同之处)。
  1995年的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DPRA)在美国版权法中首次确立了录音制品中有限的公开表演权,该权利仅包括通过数字手段传输的公开表演,且对数字广播(即由FCC(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地面广播电台的传输)适用免责。对预定的、非按要求点播的传输(即不是根据接收者特定要求的传输)适用法定许可。
  DMCA的402条将112条的免责做了扩大,包括了为便于录音制品的数字传输而进行的录制,条件是这种传输符合DPRA关于数字广播或法定许可的免责规定。112条的修订也允许广播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为进行临时复制而规避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
  远程教育研究
  在DMCA立法考虑的过程中,立法者对修订版权法,可能通过扩大现有的对110条(2)规定的教育广播的例外,以促进远程教育表现出了兴趣。DMCA403条要求版权局与相关各方进行磋商,就如何通过数字技术促进远程教育问题向国会提出建议,版权局必须在立法后6个月内提交此报告。
  版权局被要求考虑以下问题:
  ·规定新的免责的必要性。
  ·免责中应包括的作品种类。
  ·根据免责规定所可能使用的、作品内容的适当比例限制。
  ·什么人应当适用此免责规定。
  ·什么人应当根据免责规定得到远程教育材料。
  ·在何种程度上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应当作为适用免责规定的强制条件。
  ·在何种程度上取得许可的可能性应当作为衡量适用免责规定的条件。
  ·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非营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免责
  DMCA404条对版权法108条关于非营利性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免责规定做了修订,以符合数字技术和不断发展的保存工作要求。在DMCA立法之前,108条允许这些图书馆和档案馆为内部存档目的制作一份仿真复制件(非数字化的)。根据修订,108条允许多至3份的、可以是数字化的复制件,条件是这些数字复制件不得向图书馆建筑以外的公众传播。另外,修订还允许这些图书馆或档案馆将作品用新的格式复制,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话。一也就是说,用来使作品被感受到的机器或装置不再生产或在商业市场上已不能被合理地得到。
  对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的网络传播的修订
  正如以上所论,国会于1995年颁布了 DPRA,规定了仅限于数字传输情况下的录音制品的表演权。在此立法下,涉及三种数字传输:(a)广播传输,免除被表演权的控制。(b)预定广播,一般适用法定许可。(c)按需点播传输,受完全的专有权控制。DPRA下的广播传输是指通过FCC许可的地面广播电台的传输。
  在过去的几年中,一些单位已开始使用流动录音技术在因特网上进行数字传输。这种行为不属于DMCA涉及的三种传输类型。 DMCA405条对DPRA进行了修订,将对预定广播的法定许可扩大到网络广播,将其作为新的一类“可适用此规定的非预定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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