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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

  (C)款将CMI定义为关于作品、作者、版权所有者,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表演者、作品的编剧或导演的身份信息,以及使用作品的期限和条件,还有其他诸如版权局在其规定中可能描述的信息。关于作品使用者的信息被明确地排除在外。
  1201条适用一项对法律实施、教育和其他政府活动的一般例外(1201条(d))。该条还规定了对广播电台和有线电视系统的责任的限制。即在某些没有故意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1201条(e))。
  补救措施
  任何人由于违反1201条或1202条的规定而受到损害,均可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203条赋予法院有判定一系列类似版权法中的规定的公平的和合理的经济补偿、包括法定赔偿的权力。法院有权对善意侵权减少或免除赔偿,如果侵权者能够证实其不知或没有理由确定其行为构成侵权(1203条(c)(5)(A))。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被给予特殊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这些部门被完全免除赔偿责任(1203条(C)(5)(B))。
  另外,为获取商业利益或个人财富之目的而故意违反1201条或1202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根据1204条的规定,对初犯者,惩罚为高达500,000美元的罚款和5年的监禁。对再犯者,罚款1,000,000美元和10年监禁。非营利性的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则完全被免除刑事责任(1204(b))。
  版权局和NTIA有关技术发展的研究
  DMCA的第一章要求版权局与NTIA进行两项研究。一项是关于加密问题。另一项是关于技术发展对目前版权法规定的两项例外的影响。《美国法典》第17篇新1201条(g)(5)要求版权局局长和负责通讯和信息商务部长助理自法律颁布生效后一年内,向国会提交报告,报告加密研究免责规定新1201条(g)对加密研究、加密技术的发展,用来保护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保护版权所有者防止未经许可对其加密作品进行访问所造成的影响。
  DMCA第104条要求版权局局长和负责通讯和信息的商务部长助理联合进行评估(a)DMCA第一条和电子商务及相关技术对第109条(首次销售理论)、第117条(允许计算机程序复制件所有者为在计算机上使用而复制和修改该程序)的适用的影响,(b)当前技术和未来技术,以及这几条规定的执行之间的关系。此研究报告要求在DMCA颁布之日后24个月内提交。

第二章 对网上版权侵权责任的限制


  DMCA第二章对在版权法中增加了512条,规定了四种对网络服务商网上版权侵权责任的限制,这些限制是基于网络服务商的下列4种行为:
  1.暂时传播。
  2.系统缓存。
  3.根据用户指示在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信息。
  4.信息搜索工具。
  新512条还包括关于这些限制适用到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特别规定。
  每一种限制均包括对经济赔偿的完全免除和在诸多方面对临时禁令的限制(512条(j))。每一种限制都涉及一个独立和不同的功能,一个网络服务商是否符合某一种限制并不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其他三种限制(512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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