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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

  例外:
  最后,1201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还有一些例外,一个例外是针对整节规定的适用。它不适用法律实施活动或其他政府活动(1201条(e)。其他例外是关于1201条(a)的针对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的种类的规定。
  最宽泛的例外规定,1201条(a)(1)(B)-(E),确立了一种常设的行政规则制定程序,用来评估禁止规避控制访问技术措施所带来的影响。对此行为的禁止规定要到两年后才生效,即应对某种特殊类型作品的使用者适用一项例外,条件是如果这种连非侵权性使用也禁止的规定对这些使用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该例外规定的适用要由版权局局长和负责通讯和信息的商务部长助理商议后提议,由国会图书馆通过一定的规则决定。
  六个附加的例外规定是:
  1.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例外(1201条(d))。对禁止规避访问作品控制措施适用一例外规定,即允许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仅为善意决定是否有必要取得访问作品的许可而规避技术措施。
  2.反向工程(1201)条(f)。该例外允许规避技术措施和对此规避技术手段的开发。条件是此人合法地取得了使用该计算机程序的权利,并单纯识别或分析程序的组成以便达到与其他程序相兼容的目的。该行为还要以版权法所允许的程度为限。
  3.加密研究(1201)条(f)。加密研究例外允许规避访问控制措施和为此对技术手段进行的开发,以识别加密技术的缺陷和弱点。
  4.未成年人保护(1201条(h))。该例外允许法院在将该禁止适用于访问控制技术的某组成要件或部分时,考虑其是否必要包括在防止未成年人访问因特网材料的技术中。
  5.个人隐私(第1201条(i))。该例外允许对技术措施进行规避,如果该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能够搜集或散播有关某个自然人的网上活动的个人身份信息。
  6.安全测试(1201条)。该例外允许规避访问控制措施和对此规避的技术手段进行开发,目的是为在得到所有者或操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测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
  上述每一种例外均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不在本概要所述范围。
  版权管理的完整性
  WCT第12条在相关部分中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的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包庇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服役从事以下行为:(i)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ii)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除去或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
  WPPT的第19条包含了相同的语句。
  新的1202条规定是为实施保护版权管理信息(CMI)的义务。保护的范围分为两段。一段是关于错误的CMI。另一段是关于去除或改变CMI。(a)款禁止在明知的情况下通过因特网提供或散播错误的CMI,以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权,(b)款禁止未经许可对 CMI故意去除或改变,以及明知该CMI已被未经许可地去除或改变而对CMI或作品复制件进行散播。(b)款规定的义务要求该行为是在明知情况下所为,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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