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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本)

  c.担保人或任何通知方都不得要求保函或对保函的任何通知或修改以担保人或通知方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第33条 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
  a.保函只有特别声明“可转让”方可转让,在此情况下,保函可以就转让时可用的全部金额多次转让。反担保函不可转让。
  b.即使保函特别声明是可转让的,保函开立之后担保人没有义务必须执行转让保函的要求,除非是按担保人明确同意的范围和方式进行的转让。
  c.可转让的保函是指可以根据现受益人(“转让人”)的请求而使担保人向新受益人(“受让人”)承担义务的保函。
  d.下列规定适用于保函的转让:
  ⅰ.被转让的保函应包括截至转让之日,转让人与担保人已经达成一致的所有保函修改书:以及
  ⅱ.除了上述a款、b款和d款项下(1)节规定的条件之外,可转让保函只有在转让人向担保人提供了经签署的声明,表明受让人已经获得转让人在基础关系项下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被转让。
  c.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应由转让人支付。
  d.在被转让的保函项下,索赔书以及任何支持声明都应由受让人签署。除非保函另有约定,在其他任何单据上可以用受让人的名字和签字取代转让人的名字和签字。
  g.无论保函是否声明其可转让,根据可适用法律的规定:
  ⅰ.受益人可以将其在保函项下可能有权或可能将要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让渡给他人:
  ⅱ.但是,除非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没有义务向被让渡人支付该款项。
  第34条 适用法律
  a.除非保函另有约定,保函的适用法律应为担保人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律。
  b.除非反担保函另有约定,反担保函的适用法律应为反担保人开立反担保函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律。
  第35条 司法管辖
  a.除非保函另有约定,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保函的任何争议应由担保人开立保函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专属管辖。
  b.除非反担保函另有约定,反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有关反担保函的任何争议应由反担保人开立反担保函的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专属管辖。

  附录
适用URDG758的见索即付保函格式*

  [担保人的信头或SWIFT标识代码]
  致:[填写受益人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日期:[填写开立日期]
  保函种类:[标明是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质量保函等]
  保函编号:[填写保函相关编号]
  担保人:[填写名称及保函开立地址、除非在信头已表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
  受益人:[填写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
  基础关系:申请人关于[填写保函所基于的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招标条件、或其他关系的编号或其他信息]项下的义务
  保函的金额与币种:[填写保函最高赔付的大小写金额及币种]
  除下文明确要求的支持声明外,还需提交的任何支持索赔的单据:[填写需提交的任何支持索赔的附加单据。如果保函不需提交除索赔书和支持声明外的任何附加单据,此处空白或填写“没有”]
  需提交单据的语言:[填写需提交单据的语言。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或受益人出具单据使用的语言应与保函的语言一致。]
  交单形式:[填写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如采用纸质形式,需指明交付方式。如采用电子形式,需指明交单的文件格式、信息提交的系统以及电子地址。]
  交单地点:[采用纸质形式交单的情况下,担保人指明单据提交到其分支机构的地址;采用电子形式交单的情况下,指明电子地址,如担保人的SWIFT地址。如果本栏位未填写交单地点,则交单地点为前文中担保人开立保函的地点]
  失效:[填写失效日期或描述失效事件]
  费用的承担方:[填写费用承担方的名称]
  作为担保人,我们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索赔后,向受益人支付最高不超过保函金额的任何款项。索赔应按上述交单形式提交,并随附前文列明的可能需提交的其他支持索赔的单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提交一份受益人的声明,声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受益人的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签署的随附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或是在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
  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必须在前文规定的失效当日或之前,于前文指明的交单地点被我们收到。
  本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2010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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