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10年修订本)

  e.如果保函没有表明交单是采用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则应采用纸质形式交单。
  f.每次交单都应指明其所对应的保函,例如标明担保人的保函编号。否则,第20条中规定的审单时间应自该事项明确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款规定不应导致保函的展期,也不对第15条a款或第15条b款关于任何单独提交的单据也要指明所对应的索赔书的要求构成限制。
  g.除非保函另有约定,受益人或申请人出具的,或代表其出具的单据,包括任何索赔书及支持声明,使用的语言都应与该保函的语言一致。其他人出具的单据可使用任何语言。
  第15条 索赔要求
  a.保函项下的索赔,应由保函所指明的其他单据所支持,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受益人声明,表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基础关系项下的义务。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签署的随附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或在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
  b.反担保函项下的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辅之以一份反担保函向其开立的一方的声明,表明在其开立的保函或反担保函项下收到了相符索赔。该声明可以在索赔书中作出,也可以在一份单独签署的随附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或在一份单独签署的指明该索赔书的单据中作出。
  c.本条a款或b款中有关支持声明的要求应予适用,除非保函或反担保函明确排除该要求。“第15条a、b款中的支持声明不予适用”等类似表述即满足本款要求。
  d.索赔书或支持声明的出单日期不能早于受益人有权提交索赔的日期。其他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该日期。索赔书或支持声明或其他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其提交日期。
  第16条 索赔通知
  担保人应毫不延迟地将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和作为替代选择的任何展期请求通知指示方,或者适用情况下的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应毫不延迟地将反担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和作为替代选择的任何展期请求通知指示方。
  第17条 部分索赔和多次索赔;索赔的金额
  a.一项索赔可以少于可用的全部金额(“部分索赔”)。
  b.可以提交一次以上的索赔(“多次索赔”)。
  c.“禁止多次索赔”的用语或类似表述,表示只能就可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索赔一次。
  d.如果保函约定只能进行一次索赔,而该索赔被拒绝,则可以在保函失效当日或之前再次索赔。
  e.一项索赔是不相符的索赔,如果:
  ⅰ.索赔超过了保函项下可用的金额,或者
  ⅱ.保函要求的任何支持声明或其他单据所表明的金额合计少于索赔的金额。
  与此相反,任何支持声明或其他单据表明的金额多于索赔的金额并不能使索赔成为不相符的索赔。
  第18条 索赔的相互独立性
  a.提出一项不相符索赔或者撤回一项索赔并不放弃或损害及时提出另一项索赔的权利,无论保函是否禁止部分或多次索赔。
  b.对一项不相符索赔的付款,并不放弃对其他索赔必须是相符索赔的要求。
  第19条 审单
  a.担保人应仅基于交单本身确定其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b.保函所要求的单据的内容应结合该单据本身、保函和本规则进行审核。单据的内容无需与该单据的其他内容、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保函中的内容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c.如果保函要求提交一项单据,但没有约定该单据是否需要签署、由谁出具或签署以及其内容,则:
  ⅰ.担保人将接受所提交的该单据,只要其内容看上去满足保函所要求单据的功能并在其他方面与第19条b款相符,并且
  ⅱ.如果该单据已经签署,则任何签字都是可接受的,也没有必要表明签字人的名字或者职位。
  d.如果提交了保函并未要求或者本规则并未提及的单据,则该单据将不予置理,并可退还交单人。
  e.担保人无需对受益人根据保函中列明或引用的公式进行的计算进行重新计算。
  f.保函对单据有需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认证或其他类似要求的,则表面上满足该要求的任何签字、标记、印戳或标签等应被担保人视为已满足。
  第20条 索赔的审核时间;付款
  a.如果提交索赔时没有表明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则担保人应从交单翌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该索赔并确定该索赔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保函在交单日当日或之后失效而缩短或受影响。但是,如果提交索赔时表明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则可以到单据补充完毕之后再进行审核。
  b.一旦担保人确定索赔是相符的,就应当付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